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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一审遗漏诉讼请求1【211(十一)】

时间:2026-01-24 12:44:5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九)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211(十一)】

40. 一审遗漏诉讼请求1211(十一)】

《判决书》第2页,诉请1,原告收到的标的物不符合直播间被告宣传说明的质量标准,该买卖合同造成本质性违约,被告应赔偿合同标的物的直接履行利益损失100万元给原告,三套300万元;

1)原审用“难以认同”——否定合同成立代替了对诉请1的审查。↑13. 合同反言。

2)前文↑14. 已经得到证明:合同成立,且是真货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 合同成立并有效。

3)前文↑9. 已经论述“百万级别”就是一百万元。

4)应类案同判。(↑28. 4)类案同判结论)↓

类案(第17页)

本案参照类案

因聚阳公司违约导致邬*不能取得其所购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则该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实际价值即为邬*基于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履行利益,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即为邬*的实际损失,聚阳公司应按此数额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参照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酌定按每台9000元的标准计算邬*的损失并无不当。

 

据此,邬* 在第一份合同中的损失数额为36000,聚阳公司应予赔偿。

因被告1假货违约导致原告不能取得其所购标的物3套缅甸A货翡翠套装,则该3套缅甸A货翡翠套装的实际价值即为原告基于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履行利益,3套缅甸A货翡翠套装的市场价格即为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1应按此数额予以赔偿。

本案按照被告1宣称每套100万元(标的物订单标价,法律事实)计算原告损失依法有据。

 

据此,原告在三份合同中共损失数额为300万元,被告1B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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