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4 19:05:3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11(十三)】 (1)法官在拼多多连带责任问题有倾向性诱导式提问: ② 笔录根本发现不了,是打配合了:《笔录2》第12页, 审:被告2,现在直播间是否关闭? 其实这也有诱导成分,不过弱一些。 若问“直播间是否还开着?”则为反向诱导暗示; “现在直播间是开着还是关闭?”则比较中性。 (2)举证期限偏袒被告 《笔录1》第3页, l 审: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本次证据交换之后,如果各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再逾期举证的,法庭将分情况处理,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不予采纳,与案件事实有关法庭将采纳以后再视逾期举证情节予以训诫或罚款,是否听清? l 原:原告所有证据提交都是及时的,今天提交的3份可以作废,但是被告的证据都是逾期举证的。 l 审:今天法庭另行给予各方15天的举证质证期。 l 原:是被告证据逾期才导致我方要补充举证的,不同意给予15天举证质证期。 l 审:举证期限对于当事人都平等的。||| 公开徇私! l 原:我希望都没有,对于被告的证据我都不质证。 l 审:原告可以庭后15天内提交你方质证意见。 《笔录1》第18页 l 审:被告1有无证据提交? l 被1代:有。(当庭提交) ||| 超期! …… l 审:被告2有无证据提交? l 被2代:有。(当庭提交) ||| 超期! …… l 审:对于各方需庭后核实和补充的证据,请庭后15天内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超期提交的将按民诉法规定进行处理。 还有,↑20. 庭审后10日被告2拼多多仍举旧证_严重超期。
(3)被告证据不足时——法官不讲道理硬判 《判决书》第16页,“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认为与被告时B成立了100万元的翡翠买卖合同;被告时B则认为原告并未向其支付100万元对价,双方成立的系订单金额载明的1199元合同;被告寻梦公司认为继续履行与平台无关。” 被告时B观点推翻不了原告陈述的本案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违背法律、法官强行判决: ①【法律】《民法典》第595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②【事实】商品快照:核对交易细节时,可作为判断依据。 已选规格:缅甸a货高货冰种翡翠5件;——就是标的物。 该规格价格:¥1199.——就是价款! ③ 可以看出,“价款”买的是东西(标的物),不论该东西价值多少(价值是隐性的)。 ④ 被告“并未向其支付100万元对价”无法律依据。|||《判决书》第6页,被告辩称“8.关于买卖合同,双方网络交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在被告直播间拍的物品已经交付完毕。如果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0万货品,请原告先支付100万价款给被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一百万的东西一定要花100万来买,无法律依据。 或者说一百万的东西一定要卖100万元?无法律依据更无事实依据。 如类案1元热水器。 ⑤ 被告“双方成立的系订单金额载明的1199元合同”,根据商品快照,该合同标的物就是缅甸a货高货冰种翡翠5件(本案翡翠套装),值多少钱不影响合同成立。 ⑥ 但法官否认了合同成立。 《判决书》第17页,综上,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总之,在前述众多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中,法官很多判定都是倾向于被告的,尤其倾向拼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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