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03 22:36:4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我是文章中原告“李某”原型。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明确将原告“李某”指认为“职业打假人”,对原告进行不当归类及污名化描述。并且标题指出当事人“非法牟利”, 该文章导致原告的同事、同学、亲朋好友、社会交际圈及法律界相关人士等对我产生不好印象,严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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