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3 20:44:5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 一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_邓鑫法官越权私自办案【211(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一、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三、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四、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履行以下职责:(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五、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 意思就是说案件是由合议庭审理的,没有合议庭,就没有审判组织,就不能审理案件;其他成员没有审判长安排不能私自超越管理权限办案。 (1)长宁法院合议庭组成时间不合法 立案时间: 2023年10月18日 |||《判决书》第1页。 ||| {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通知书》,……本案合议庭由祁晓栋(审判长)、邓鑫(审判员)、杨翔(人民陪审员)组成,祁晓栋担任审判长,洪巧缘担任法官助理兼任书记员。特此通知。2024年3月22日。 (2)长宁法院审判员邓鑫法官在无合议庭时、在无审判长祁晓栋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办案,两次越权主持证据交换。 ① 第一次证据交换时间:2023年12月18日。|||↑《判决书》第1页。 《笔录1》第1页,审(邓鑫):……,受合议庭委托,今天由审判员邓鑫主持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由书记员洪巧缘担任记录。||| {证据}《笔录1》 此时没有合议庭,更没有委托。邓鑫为何撒谎? ② 第二次证据交换时间:2024年1月18日。 《笔录2》第1页,审(邓鑫):……,受合议庭委托,今天由审判员邓鑫主持双方进行第二次证据交换,……||| {证据}《笔录2》 此时依然没有合议庭,也不可能有合议庭委托。为何还撒谎 ??
③《判决书》亦虚假陈述【211(二)】 《判决书》第1页: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3年12月18日、2024年1月1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24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为什么一定要把组成合议庭写在证据交换之前? ④ 邓鑫法官对违法办案明知 “法无授权不可为”,邓鑫法官明知私自办案是违法的,所以在《笔录》及《判决书》中加以掩饰。 ⑤ “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邓鑫法官应被追责。
(3)审判长祁晓栋非法定原因缺席庭审【211(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第二条 第三款 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因回避、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成员的,由院庭长按照职权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① 工作安排冲突非法定事由工作调动 《笔录3》第3页,审(邓鑫):告知,因为原定审判长祁晓栋工作安排冲突需要退出,故合议庭成员现变更为审判员邓鑫、审判员罗*梅、人民陪审员杨翔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邓鑫担任审判长。||| {证据}《笔录3》 法院有什么工作能冲击“庭审”?有猫腻?说明长宁法院“权大于法”,对法律缺乏敬畏。 ② 开庭突然告知,违法 3月22日组成合议庭,本就迟延5个多月,29日突然告知审判长工作冲突?仅仅一周5个工作日,当初干嘛啦? 如果开庭前N日出现“工作安排冲突”,应提前通知当事人,而不是庭上通知。因为《意见》要求“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是否可以猜测,3月22日合议庭是为了某种目的虚构的,真正合议庭是3月29日当庭组建的。时间是违法的。 当时当事人不了解情况,不清楚是否应该申请回避。 ③ 无证据证明 “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④ 书面记录的合议庭显示各种造假,为什么? (i)《音字转换记录3》首页造假: 【假】审判员:邓鑫,祁晓栋。 【真】审判员:邓鑫、罗林梅。||| 详见↓47. 造假。 (ii)《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造假: 【假】合议庭其他成员:罗林梅 洪巧缘。 【真】合议庭其他成员:罗林梅,人民陪审员杨翔。|||↓48. 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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