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3)沪 0105 民初 34997 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监督复查全流程后,当事人仍对审理过程存诸多疑虑。随着案件细节曝光,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与拼多多多年来的深度互动记录浮出水面,引发公众与媒体广泛关注。争议焦点集中于 “司法诊断” 式院企互动的边界界定、审判人员回避义务履行情况,以及案件审理中的证据合规性与程序公正性等核心问题。 公开信息显示,长宁法院与拼多多的互动并非单次简单走访,而是形成了持续多年的深度司法服务关联,且核心审判人员全程参与其中。
 2018 年 3 月 2 日,长宁法院时任院长米振荣带队赴拼多多开展调研,同行人员包括互联网审判庭负责人邓某 —— 其正是 34997 号案件的一审审判长。调研座谈会上,拼多多董事长黄峥提出 “企业发展需多方面支持” 的诉求,米振荣院长当场回应将 “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与司法保障”,并围绕互联网平台法治化难点展开研讨。长宁区副区长翁华建同步强调,区政府将在互联网审判庭的 “资金、技术、研讨等方面全力支持”,形成政、院、企三方联动的公开协作格局。 时隔四年,2022年11月3日,长宁法院继任院长孙培江再次带队走访拼多多,商事(互联网)审判庭综合审判团队负责人邓某依然随行。调研中,法院向拼多多送达《涉“拼多多”案件司法诊断报告》并现场解读。公司副总裁王坚对长宁法院此次点对点上门指导表示衷心感谢。孙培江院长还明确提出要“改进合作方法,开展各项合作”。长期以来,长宁法院始终坚持开展对辖区企业的全面“体检”、上门“问诊”和专家“会诊”,创新推出了司法诊断报告制度,曾获好评。 值得注意的是,两次调研的核心成员邓某,深度介入对拼多多的司法服务,至今已审理涉拼多多案件百余起(裁判文书网统计)。这一情况与司法回避制度 “避免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关联” 的核心精神相悖,成为公众质疑裁判中立性的重要起点,而 34997 号案件的审理过程,更暴露出多重程序硬伤。
1.举证通知书“穿越送达”: 长宁法院出具的《举证通知书》载明制作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21 日,其他当事人均于当日签收,但拼多多却在 5 天前的 11 月 16 日即完成签收。根据司法文书送达规则,未制作完成的文书不具备送达效力,该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导致拼多多额外获得 5 天举证准备时间,破坏当事人举证权利平等原则。 2. 判决书迟延发送: 本案于 4 月 15 日进行无当事人出席的定期宣判,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定期宣判后应立即发送判决书,但法官最初告知 “十日内发送”,经当事人提醒后仍迟延至 18 日送达,较法定要求滞后 3 天,与拼多多获提前举证便利形成鲜明对比。 3. 逾期举证未担责: 2023 年 12 月 18 日庭审笔录显示,审判长提及 “各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再逾期举证的,法庭将分情况处理”,其中 “再” 字表明拼多多已存在逾期举证情形。面对原告 “不同意给予逾期方额外举证期” 的异议,审判长以 “举证期限平等” 为由,仍额外给予包括拼多多在内的各方 15 天期限,违背 “逾期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的司法原则,实质抵消了被告逾期责任。 4. 庭审提问涉嫌诱导且笔录记录失真: 2024 年 1 月 18 日庭审音频转换文字记录显示,审判长向拼多多提问 “被告 2,现在直播间是关闭的对吧?什么时候关闭的”,该提问预设待查证事实,属法律意义上的 “诱导审问”,所获陈述应属非法证据。但对应的书面笔录却记为 “被告 2,现在直播间是否关闭?” 的中性表述,掩盖违规事实,导致笔录无法反映庭审真实过程。 5.拼多多代理人资质存疑: 拼多多代理人的诉讼资质问题贯穿庭审全过程,且最终被再审卷宗证实存在造假。《笔录3》(2024年3月29日)记载: 原:要求查看对方证件和委托手续材料。 审:被告代理人的证件及委托手续均在卷宗中。 原:要求查看委托书、律所函、授权委托书和劳动合同的原件。 …… ………… 被2代:庭前已经上传至法院系统,今天未携带原件。 后来原告提出“被告2代理人无法提供相应材料,应该下庭,不应参加本次庭审”的合法异议,审判长仅回应“你方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会对代理人的代理资质进行审查”,未采取暂停庭审、核实资质等必要措施,允许无原件核验的代理人继续参与诉讼。 更疑惑的是,原告在一审结案后查阅网络卷宗时,未查到任何代理人资质相关材料,法官涉嫌说谎;直至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查阅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申350号再审卷宗时才发现,拼多多提交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员工身份证明均系伪造,印证了原告在一审庭审中的合理质疑,而长宁法院在一审阶段未履行基本的资质审查义务,导致伪造资质的代理人全程参与庭审,严重违反诉讼代理的法定程序。 (二)多处卷宗记录造假,司法诚信存疑 1. 《元数据表 3》虚假记载庭审中断情况,将实际超半小时的电脑系统故障中断,伪造成 “09:27-09:28 休庭 1 分钟”,恢复后还要求补录作秀; 2. 《音频转换文字记录》存在两处造假:开庭时间从 “2024 年 3 月 29 日 09:00-11:30” 伪改为 “09:27:50”,无缝配合庭审中断事件,事后无人知晓。审判人员从 “邓 X、罗林梅” 伪改为 “邓 X、祁晓栋”(此处涉及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比较复杂,另文发布)。 3. 《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多项信息造假:合议庭成员造假;诉讼代理人3名填报为0人,使卷宗无代理人材料顺理成章;将 “定期宣判”伪报为“当庭宣判”,疑似掩盖“迟延发送判决书”。 此外,邓某法官称案件已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但卷宗中未见任何相关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需满足 “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 的条件,且讨论记录应入卷备查,该案的反常情况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裁判公正性的质疑。 (三)六组非法证据被采信,违反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15 条明确规定,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需经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方可有效。但拼多多在本案中提交的六组关键证据,均未满足上述法定要件,却被长宁法院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涉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截至目前,针对院企互动边界模糊、案件审理程序违规、卷宗记录造假等一系列问题,长宁法院尚未作出任何公开回应。这场争议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引发社会对司法服务与企业互动边界、司法诊断制度定位,以及政企法关系平衡的深度思考,司法公正的程序底线如何坚守成为公众关注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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