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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辖错误_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无管辖权非法审案

时间:2026-01-23 20:33:4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 管辖错误_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无管辖权非法审案


1)长宁法院自认无管辖权_案件移送函给上海一中院{证据}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据此,

浙江宁波镇海法院移送上海长宁法院,长宁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长宁法院却报请上级法院上海一中院指定管辖,依法从逻辑上可以推断出长宁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自己管辖;||| {证据}卷宗法院材料_案件移送函(20231116日收到一中院退回)_并且有再次移送行为。

而材料被一中院“退回”,卷宗没有见到一中院指定管辖文书,说明长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但最后还是审理了此案。

2)依法长宁法院也无管辖权,请看最高法例案

{证据}2023)最高法民辖69号:

20211221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0481民初887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层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下面阅读提示:

例案

本案

XH à

马宪春

快购公司 à

寻梦公司

快手小店 à

拼多多

途果商行 à

B

山东省滕州市à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朱XH与快购公司系通过网络媒介签订《快手小店用户服务协议》,……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双方朱XH与途果商行之间并未就管辖作出任何约定,且《快手小店用户服务协议》本质是网络服务合同,故本案并不适用协议管辖,应当按照法定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XH与途果商行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朱XH与快购公司之间的网络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在朱XH将两个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通过一个起诉诉至法院,途果商行、快购公司未对法院一并受理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因途果商行是否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认定途果商行、快购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本案可以依据朱XH与途果商行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XH购买的商品通过物流公司运输送达,收货地为山东省滕州市,故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3本案与最高法例案进行“类案”相似性比对

根据《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类案相似性的要求,比对:

① 两案基本法律事实相似,都是:网络购物买到假货

i)消费者——商家——平台,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ii)原告与商家无约定履行地。

iii)平台提出管辖异议:本案被告2拼多多提出管辖异议。

② 基本法律关系相似:

消费者_商家——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消费者_平台——服务合同关系。

③ 起诉用的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4)类案同判

两案对比替换即可

前案“朱XHà马宪春;“途果商行àB;“快购公司à“寻梦公司”;收货地改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依此改写如下:

本案系马宪春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与经营者和平台服务者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从马宪春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看,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马宪春与时B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马宪春与寻梦公司之间的网络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在马宪春将两个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通过一个起诉诉至法院,时B、寻梦公司未对法院一并受理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因时B是否邮寄假货违约是认定时B、寻梦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本案可以依据马宪春与时B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马宪春购买的商品通过物流公司运输送达,收货地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故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长宁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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