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20 11:25:1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拼多多直播售卖禁售商品案件的法律迷局 (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标的物到底是否属于禁售商品,经历法院一审、再审,检察院监督、复查多层法律程序,真相依然难以揭开。案件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不为人知的秘密?
一、一审法院结论与其依据的事实自相矛盾 1. 《判决书》判定,“原告主张被告拼多多违反约定允许被告时B售卖禁止直播的’工艺品’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拼多多商家直播管理规范》规定的限制直播内容为’宗教工艺品’, 故原告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2. 案涉商品是否在禁售类目? (1)法院判断的逻辑错误 一审法院首先认定事实,《规范》附件1限制直播的商品类目:宗教用品、工艺品及其他收藏品,包括但不限于宗教工艺品、宗教用品及其他收藏品等。”|||规范原文、事实正确。 从中可以看出,限制直播的商品类目——“宗教用品、工艺品及其他收藏品” 中间 “顿号” 表示 “工艺品” 与 “宗教用品” 并列平级,此处“宗教”限制不到顿号后面“工艺品”;如果限制,应写成“宗教工艺品”。所以“工艺品”属于拼多多禁售范围。 (2)案涉商品含有宗教用品、宗教工艺品——禁售。 同时,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直播售卖的商品中确实包含“佛像形状物体”,且主播引导消费者“敲收藏”,商品包装亦有“珍藏”字样,强有力地指明该商品同时满足“宗教工艺品”、“宗教用品”、“工艺品”、“收藏品”等多个禁售类目特征。 案涉商品图(注意:中间两尊佛像;包装盒有“珍藏”二字) 3.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将《规范》限缩解释为仅有“宗教工艺品”,既与《规范》文本逻辑相悖,也与查明的事实矛盾。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又提出再审申请,明确主张所购商品含“宗教工艺品”,属禁售商品,拼多多平台应担责。 二、再审回避当事人对禁售商品事实的主张 《再审裁定书》对当事人主张作了明确记录“弥勒佛是宗教工艺品,是禁售商品,不应在拼多多的直播平台售卖。”但上海一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主张显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裁定驳回申请。 “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仅强调了“法律依据”,并未对案件核心“事实依据”——“商品是否确属平台规则定义的禁售品”进行实质性的否定或回应。 这意味着,再审程序未能解决案件的核心争议点。 随后当事人诉诸检察监督。
三、检察监督罔顾事实 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2025年1月16日,第5页)中,当事人阐述了关于商品属禁售品的证据及理由。但该院还是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沪长检民监〔2025〕1号),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监督理由不成立。 当事人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复查。 四、检察复查没有主见 该院于2025年11月作出的《复查决定书》(沪检一分民复查〔2025〕13号)极为简短(正文133字),称长宁区院的决定“并无不当”,维持原结果。
后记:程序空转 真相难觅 当事人以为,该案的核心争议——售卖的商品是否违反《拼多多商家直播管理规范》——是一个可以且应该依据平台规范和商品具体特征进行认定的简单事实问题。 然而,从一审到再审,再到两级检察监督,无论是裁判文书还是监督决定,均未对这一核心事实依法分析或推翻,更多是选择性回避。 1. 文义解释的随意性 原文使用顿号分隔"宗教用品"、"工艺品"、"其他收藏品"三个独立类别,但判决擅自添加限定关系,将"工艺品"曲解为"宗教工艺品"的下位概念。这种解释方法直接违反《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合同条款解释规则。 2. 证据审查的选择性失明 案涉商品同时具有工艺品、宗教工艺品、收藏品三重属性,本应触发三重禁售条款。但判决书刻意回避商品的多重属性认定,暴露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原则形同虚设。 3. 监督程序的自我消解 检察机关在笔录中确认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证据证明案涉商品是禁售商品,原审法官不予认定”,却在监督决定书中仅复述法院判决结论。这种"见问题而不审"的做法,使《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全面审查"要求沦为程序表演。 这层层关卡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力量使简单的事实不能澄清? 本案所暴露的问题,希望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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