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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官用合同“解释”否定合同成立,不符合逻辑,且违反法律

时间:2026-01-24 12:34:3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11(六)】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6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142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确定含义,不是否定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142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判决书》观点,17页:(转表格形式)

因原、被告双方并未订立详尽的书面合同,由此产生的本案争议需进行合同解释

《判决书》原文

评论

从文义解释上看,被告时B陈述的“百万级别”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商品实际价值即为100万元,难以认定向原告交付实际价值100万元的翡翠为被告时B的真实意思表示;

“百万级别”就是一百万元的意思,这在前文9. 已经论述。

不是真实意思——是真意保留——对本案合同无影响

从习惯解释上看,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显然不符合该行业的交易习惯;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从诚信解释上看,根据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1199元购买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

“诚信”没谈诚信,滥竽充数

此外,100万元商品的交付义务影响巨大,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应当以准确无误、无歧义、便于理解的方式予以明确载明,而非本案直播间含糊其词的表述方式。

法律对合同条款要求并无标的物价值大小的区别,都应以准确无误、无歧义、便于理解的方式表达。

综上,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综上”条件不成立。反证本案合同成立!况且带“并”是有“病”是病句。

3)《判决书》观点评析

《民法典》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官无理取闹到此可谓疯狂,直播带货“未订立详尽的书面合同”这种要求也能提得出来。其实,解释合同无需理由,再详尽的合同也需要解释。但是解释合同不能变更合同,因为合同就在那里。另外,合同是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应该由当事人解释,而不是法官解释。

①《判决书》第17

i“百万级别”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商品实际价值即为100万元。

被告“百万级别”就是一百万元的意思,这是被告1在直播间宣传商品时的真实表达、也是习惯表达,这在前文9. 已经论述。

ii“真实意思”?——真实意思!!

《判决书》第15-16页,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B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法官再次 “反言”,认为被告1不是真实意思,不是真实意思又能怎样

iii)不是真实意思——是真意保留——对本案合同成立无影响。

《判决书》第18页,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时B向原告隐瞒了案涉商品实际为工艺品翡翠的真实情况,并虚构案涉商品为缅甸A货翡翠的虚假事实,足以使原告误以为系缅甸A货翡翠而进行购买……

一审判定原告信(误)以为真,说明原告并不知情,原告属于合理信赖。

iv参照类案1:“类案核心价值观”↑27.

“虽然聚阳公司将空气能热水器标价为1元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不能够当然确定邬*在发起首笔交易时明知聚阳公司的1元标价系虚伪表示。在双方首次交易中,邬*对于聚阳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存在合理信赖,应以聚阳公司的意思表示为准,认定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类案同判:

本案虽然被告1100万缅甸A货翡翠售卖1199元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判决认定原告不知被告销售真货是虚伪表示,原告以为被告售卖的就是真的缅甸A货翡翠。原告对于被告1订立合同的意思存在合理信赖,应以被告的意思表示为准,认定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所以,被告是否真实意思都不影响本案真货合同成立 !|||(↑14. 真货合同成立)。

 

② 从习惯解释上看,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显然不符合该行业的交易习惯;

i)新法《民法典合同篇解释》第二条(二)第二款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没有举证释明。无证据、不说理,无效。该新法在此有利原告(天助3)。

ii“显然不符合”,一审法官判案随意、信口开河,并无说理论证证明该行业交易习惯是什么。法院是讲法律的地方,法律最讲证据。法官举证不能,推理不当。“显然”没有说服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

iii)“翡翠”行业还真是特殊行业。

其中“赌石”是惯常做法,“一刀穷一刀富”是该行业流行语。被告的翡翠可能就是“赌石”赌来的,成本极低。因为被告在直播间说他爷爷、他爸爸是牛人,更去过缅甸。其赌石“涨了”,赚大了。

iv)互联网平台也是特殊环境

类案19000元热水器卖1元;【法证210万元汽车卖1元;1元售价的商品比比皆是;互联网各种“百亿补贴” 、“烧钱”更是经常发生,不足为奇。

v近日,京东1分钱购买价值10元商品宣传铺天盖地、包括1分钱充值得到10元话费(1000倍),本人1分钱成功购得据称价值7元的手表一只,现在仍然走时精准。

vi《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 (V3.5版本)4.6……综合平台或商家会不定期开展各类优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百亿补贴、秒杀(判决书第10页“秒拼”)、万人团、砍价免费拿、免费领商品、天天领现金、下单全额返等活动。||| 都是超级“便宜”。

vii另外,主播人心肠好,有爱心,清仓拿来送妈妈粉,积德行善,他愿意暴力打假、低价引流。【证据:《判决书》第3-4页,商家荣誉标牌视频、商家荣誉红旗视频、良心商家视频、商家小石头谈未来有理想是个好青年视频;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等;商家直播间用词视频__证据18一组视频;2019年做拼多多的视频__证据19:他爸爸】。

所以,本案“以1199元的价款得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不违背交易习惯。

换个语序更好理解:本案“缅甸A货冰种翡翠套装”以1199元卖给粉丝。一点毛病没有,至于值多少钱,仁者见仁。

 

“从诚信解释上看,根据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1199元购买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

i“诚信”就是诚信,谈“平衡利益”、“公平”、“合理”就是跑题(瞎说)。

类案核心价值观:……作为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秉持更加审慎、诚信的原则,应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其自导自演刷单行为显然违背了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此处理也有利于规制网络刷单行为,引导网络商户诚信经营,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交易秩序【法证1】第15-16页。↑27. 2.

ii“合理性”并非“合法性”,不是否定低价买高货的依据。

类案观点:“虽然聚阳公司将空气能热水器标价为一元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在双方首次交易中,邬*对于聚阳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存在合理信赖,……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法证1】第15页。↑27. 2.

iii“公平性”。关于公平,法官不能直接将公平原则这一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裁判规则。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真货合同存在法律上的不公。

iv “根据平衡当事人利益”这个根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官没有释明,胡乱运用。但其字面意思还是“公平”。

 

⑤ “此外,100万元商品的交付义务影响巨大,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应当以准确无误、无歧义、便于理解的方式予以明确载明,而非本案直播间含糊其词的表述方式。”

i 法律对合同条款要求并无标的物价值大小的区别,都应以准确无误、无歧义、便于理解的方式表达。

ii本案合同属格式条款合同。若真的存在含糊其词,也是被告商家责任,对合同的解释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如果被告含糊其词没有向原告解释说明清楚,原告按照自己的意思理解并无不当。另所谓含糊其词,法官并没有具体明示指的是什么,哪句话“含糊其词”。原告猜测是百万级别与100万元的区别(↑9. 百万级别意思是100万元),被告商品链接图、订单快照、商品快照三项图中文字100w标价已经修正了直播间100万级别口头宣传的粗糙。况且100万级别的低限是100万,并无不妥。

邓鑫法官无理无据、无中生有、强词夺理、袒护被告、制造不公、徇私枉法。

 

⑤ “综上,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i上述①②③④分别驳斥了法官对合同的解释。只要有一条驳斥有理,“综上”条件便不成立,何况四条。反证本案合同成立!况且带“并”是有“病”是病句。↑13. 3)。

ii另外,用合同“解释”否定合同成立不符合逻辑也违反法律。法官否定本案合同成立没有法律依据。法官也没有权力改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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