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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邓鑫法官否认原告损失举证的同时也否认了自己曾经的提问【211(二)】

时间:2026-01-24 10:27:3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判决书》第18页,最后,违约金的承担应当以损失为基础,原告本案订单支出1199*3=3597元,而3597元与900万元存在巨大差别,原告并未就其差额部分的损失进行举证

1)实际庭审法官提问过,原告陈述过,法官反言

《笔录1》第9页,

审:原告损失?

原:原告损失了两百万标的物,三件即损失600万,原告的损失赔偿应以六百万为基础。||| 后更正为一件100万、三件300万。

原告对损失进行了举证。

2)原告后来也有过表达:

①《笔录2》第2页,

原:被告未按合同给付标的物,应赔偿合同履行利益损失三套 300万元;

②《笔录3》第4页,

原:原告收到的标的物不符合直播间被告宣传说明的质量要求,该买卖合同造成本质性违约,被告应赔偿合同标的物的直接履行利益损失100万元给原告,三套300万元;

3)《判决书》引用,

3页,原告买的是100万元的标的物,被告时B不给原告标的物就应当给原告100万元。

2页,被告应赔偿合同标的物的直接履行利益损失100万元给原告,三套300万元;

4)类案_最高法优秀案例:(↓27. 4)类案同判)

因聚阳公司违约导致邬*不能取得其所购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则该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实际价值即为邬*基于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履行利益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即为邬*实际损失,聚阳公司应按此数额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参照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酌定按每台9000元的标准计算邬*的损失并无不当。据此,邬* 在第一份合同中的损失数额为36000元,聚阳公司应予赔偿。

5)总之,原告的实际损失是“标的物”缅甸A货翡翠套装——合同初始价值100万元,三套300万元。821日增值到1000万元。

6)另外,“假一赔三”是被告承诺的惩罚性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失为前提,原告无需举证实际损失。只要买到“假的”,就触发赔偿条件,就要依约赔偿。

《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这意味着,违约金的支付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非必须依赖于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

进一步来说,违约金的性质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惩罚性则体现在,违约金可以作为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制裁,促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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