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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全程六次审理及核心错误概要

时间:2026-01-23 20:15:4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二、案件全程六次审理及核心错误概要

(一)(2023)浙0211民初2921202381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立案,829日裁定移送上海,911给上海长宁法院发送移送函。

(二)(2023)沪0105民初3499720231018日上海长宁法院立案, 1023给上海一中院发送移送函,报请指定管辖,被一中院退回{证据}2024415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错误】无案件管辖权、无受理权。非法接受移送。

(三)(2024)沪01民终10477,上海一中院626日作出终审裁定。

(四)(2024)沪01民申350,上海一中院1021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期间92日进行了再审听证

【错误】审判长郭震缺席再审听证,许京法官越权主持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已经依法举报、控告,无果。

另外,《裁定书》本身也有N个错误,比如对申请人指控“原审法官隐瞒核心证据《光盘》”引而不评。

(五)沪长检民监〔20251,长宁检察院2025327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决定书》正文527字(一页另四行)。

【错误】当面拒绝提供法院卷宗《光盘》给申请人看,《笔录》与《决定书》均不记载;拒绝采信并忽略原告证据“类案”,说“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等,涉嫌渎职。《监督规则》第四十八条承办检察官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意见。

(六)沪检一分民复查〔2025132025114决定维持。《复查决定书》,正文仅有133字(含标点符号),核心词只有一句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无不当

【错误】无释法说理!检察院不讲理!!一分院还有涉嫌推诿超期。202542712309网上申请,对方收到但强制要求纸版;430日邮寄纸版,无反馈;514日申请人再次邮寄,申请人527第一次收到纸版回复“已受理”(受理日),已经晚了一个月;72日第二次收到“复查通知”,结案114日,超过法定期限。

至今,案件已经走了4年(23242526),本人对上述裁判与决定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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