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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判决引用未质证但入卷的被告2拼多多类案证据【211(四)】

时间:2026-01-24 10:24:5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被告2提交的【营业执照属于行政范畴】金*刚一案二审判决》(2022)沪01民终5352



① 文字对比

i〇类案15页: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不严,但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并非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ii《判决书》第21页:市场主体登记监管〇〇〇〇〇〇 的法律后果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并非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本案判决结论几乎是类案“证据”的原句复制。

② 被告2证据出处

卷宗文件_被告材料_被告举证材料文件夹内:《被告2提交的【营业执照属于行政范畴】金*刚一案二审判决》。

③ 三次庭审均未出示上述“证据”、无质证记录。《判决书》亦未列出此类案证据。法官违法采信、非法入卷,涉嫌伪造证据。【211(三)】

④《民诉法》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2被告2提交的【督促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刘向红诉上海寻梦、梁靖妮1案(2019)沪0105民初18965

 

① 文字对比

被告类案26页,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后果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是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这里的“不是”本案改成了“并非”。

② 被告2证据出处

卷宗文件_被告材料_其他材料_被告2提交的【督促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③ 同样没有质证、没有记录、非法采信、违法入卷,涉嫌伪造证据。【211(三)】

3)本案判决(含该两组类案)或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造成事实认定错误(详见↓31.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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