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4 08:55:3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告提供的合同(详见↑一、案情简介) 《判决书》第3页引述,甲方为被告时B,乙方为原告,直播间展示和描述样品及合同要约,标的物名称为翡翠套装,数量为一整套内含六件,品质为天然缅甸A货冰种翡翠,标价两百万,交易方式为直播购物,交易价款为1199元/单,争议解决方法为货品支持检测,如果买到假的赔六百万。|||法官粗心,两百万已经更正为一百万,六百万为三百万。 被告没有提供合同。 (1)《判决书》15-16页首先认定_合同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B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得出:原告真实意思成立。 (2)《判决书》第16页剔除违约金条款_反言一半 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B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同时认定具体标的物条款: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 (3)《判决书》第17页,用带“并”的病句否认合同核心标的物条款_再次反言 综上,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注意: ① 此句依然是有“并”的病句,应把“并”字前后拆分,各自独立表述。一个是标的物销售条款,一个是违约条款,不能写在一句话中。前文已经指出“并赔偿300万”没有道理,因为履约是不用赔的。拆分后: (i)“1199元的价款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这部分合同是否成立; (ii)假货违约条款“假一赔三”_“赔偿300万元违约金”这部分是否成立。 其实都是成立的。 (4)“难以认同”并非一定不能认同,“难”并非无解,到底是认同还是不认同?法官判案应该有个明确的态度。裁判文书行文要求规范、准确,不能模棱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本判决共出现“难以认同”、“难以认定”四次。法官渎职,应该让他说清楚。 其实,学习、工作、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难题”,难题难解并非无解,邓鑫法官也是硕士毕业嘛,这些道理肯定懂。
总结:肯定合同真实有效——剔除违约条款部分——“难以认同”疑似全否。 至此,同一份《判决书》中“合同”是否成立证明法官反言。法官不诚信。 法官否定了原告的合同,又依据什么作的最后判决呢? (5)法官依据自己心中的“神秘合同”制造枉法裁判 法官“难以认同”原告合同达成,应依法作出明确表示,按无效合同处理。 不应有最后的枉法裁判:《判决书》第19页_综上,被告时B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元*3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即向原告赔偿10,791元。 到此,说明法官心里有一个“神秘合同”,有合同成立。再次反言。 (6)对于合同_法官无主动撤销权、无主动变更权 《民法典》第465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前文(1)合同成立) 第466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但否定不了合同成立。 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重大误解的当事人…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表明放弃撤销权。 本案超九十日,且当事人放弃撤销权,表示合同履行完毕(《判决书》第6页被告陈述,“关于买卖合同,双方网络交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在被告直播间拍的物品已经交付完毕”)。 如果是可撤销合同,法官应依法撤销。但《判决书》无任何“撤销”表达,也无“变更”表达和“无效”表达。(被告1没有依据 第533条提出变更合同) 本案一定有某一个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