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4 09:52:3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11(三)】 《判决书》第8页,被告…向法庭提交了①-⑥,⑦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等证据。 (1)卷宗无该“标题”⑦证据 ① 卷宗有:被告2提交的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情况说明及附件。内部标题:情况说明(谨供参考)。 ② 判决书标题:……处罚截图。好看——“图”更有说服力——法官改的,伪造的、变造的。 法官伪造证据、徇私舞弊。
(2)法官偷换证据、伪造证据 《处罚情况说明》在卷宗文件_被告材料_被告及其代理人的书面意见栏目下,并不在《被告举证材料》栏目下,所以说它不是证据。尤其是“截图”,更应在《被告举证材料》栏目下。 属于法官偷换证据(非证据位置材料当成证据)、伪造成证据。
(3)从提交过程看不是证据 ① 没有证据 2024年1月18日第二次证据交换《笔录2》第11-12页,审:被告2有无证据提交?被2代:没有,只有对直播录屏的情况说明。||| 疑似被隐瞒的《光盘》,不是⑦。 因为被告2自认“没有”证据提交。所以第二次证据交换被告2无任何证据提交! ||| 第一次一共六组,《判决书》已经陈列。 ② 超期举证 (i)被告2《处罚情况说明》超过第一次庭审邓鑫法官给的第二次举证期限15天——2024年1月3日止。 (ii)《笔录1》(2023年12月18日)第18-19页,“审:对于各方需庭后核实和补充的证据,请庭后15天内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超期提交的将按民诉法规定进行处理。” (iii)现在是第二次庭审(2024年 1月18日)。 (iv)卷宗材料:标题18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情况说明_上海寻梦提交)短信送达回证-(马**)-2024年02月01日.(时B)-2024年02月02日。 ③ 庭上未采纳 本次庭审,邓鑫法官对被告2拼多多《处罚情况说明》没有“训诫或罚款”,应视为没有采纳《处罚情况说明》作为证据。因为如果采纳超期证据,依法应进行“训诫或罚款”。 ④ 庭上未出示质证、辩论【211(四)】 《民诉法》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笔录2》没有任何质证、答辩记载。但《判决书》采信了此《处罚情况说明》内容,没有说明采信理由。徇私舞弊、违法采信。【211(十三)】 (4)从材料内部标题看: 被告2自己都说“谨供参考”(画蛇添足?),对核心“证据”有这样客气的吗?对自己的东西这么没有底气,也就是这个东西经不起推敲。证据就是证据,是希望法官采信而不是参考。那么法官采信的理由是什么呢?《判决书》无陈述理由。 (5)从材料内容看——不具完整性,缺乏真实可靠性 ①《处罚情况说明》是被告2拼多多单方提供的陈述,文字叙述部分无对应的实质性证据证明。 ② 处罚截图部分一半以上被马赛克覆盖,是不完整的没有佐证的孤立的打印材料(无原件)↓。不具合法性、完整性,缺乏真实可靠性。 该“证据”没有单位印章、没有人员签名,不具有合法性。↑17. 第115. 综上,被告拼多多自己不认可的证据,邓鑫法官却拿它当做证据,伪造成证据。并依此“证据”使拼多多逃脱连带责任。徇私舞弊。【211(三)(十三)】
(7)原审采纳、采信了该《处罚情况说明》内容,并作出错误认定。 《判决书》第8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2页)2023年11月17日,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扣分A类36分,关闭店铺直播功能。此外,被告寻梦公司还限制了涉案店铺资金提现。截至本案诉讼时,案涉店铺已无在售商品。|||(来自↑(3)《处罚情况说明》) 一审法官引用《处罚情况说明》内容并作出结论——“截至本案诉讼时,案涉店铺已无在售商品”——认定错误。【211(二)】 ① “本案”指的是《马宪春与时B、拼多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2023年8月1日在宁波立案,后因拼多多提出管辖异议移送上海长宁法院。 ↑1. 管辖错误。 ② “本案诉讼时”——2023年8月1日。|||《判决书》第14页。 ③《处罚情况说明》11月17日截图还自认(一审故意回避不引用): 被告2自认:11月17日,被告1违规——仍在直播并做“不恰当宣传”。自己否认了“本案诉讼时”“已无在售商品”的结论。因为11月17日仍在直播,此时还有商品,不能推出8月1日“已无在售商品”。(还有↓44. 通知书枉法穿越) “已无在售商品”证据不足。“正在上传”——ing,不是开始上传,也不是结束上传,所以店铺有商品。 总之,该非法证据被邓鑫法官等伪造、美化、变造成合法证据采信,并依此“证据”使拼多多逃脱连带责任。 |